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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分级聘用工作实施意见

中国地震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分级聘用工作实施意见

  为保证我局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的顺利开展,就《中国地震局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施行中,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岗位分级聘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进行的重大改革。局属各事业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应在认真分析专业技术人员现状的基础上,根据防震减灾事业人才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岗位。在首次分级聘用时,重点考虑现有人员所在岗位、能力、贡献、所承担科研(业务)工作及任职年限等因素。

  三、各单位在进行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分级聘用时,只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现职务(资格)等级的分级聘用工作,不进行跨等级聘用。

  四、专业技术一级岗位首次聘用人员的范围,限定为人事部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中期考核为优秀的“局百人计划”入选者,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聘用。

  六、离岗安置、待岗、长期病休等在册不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套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等级确定,不再参加此次岗位分级。

  七、200671日至2008331日期间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退休前的岗位,按照任职条件要求,可参加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分级,占各单位当年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退休时间不变。

  八、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分级聘用时,不得超过局核准的各专业技术等级岗位的数量和结构比例。同时,专业技术二级、三级、五级岗位原则上要各留有一定比例的空岗,为人才引进和事业发展留有空间。

  九、为了公开、公正地开展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分级聘用工作,各单位须组建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各级岗位首次分级聘用委员会。聘用委员会成员不少于9人,其中高级岗位聘用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可吸收外单位专家参加。聘用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十、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首次分级聘用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按照局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制定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根据局核准的岗位总量,公布各岗位等级的数量和任职条件;

  (二)本人提出岗位分级聘用申请,并填写《中国地震局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

  (三)人事部门会同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联合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单位首次分级聘用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评议、推荐;

  (五)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六)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15日;

  (七)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聘用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如聘用人员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上级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十一、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填写《中国地震局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审核表》(见附表),按照上述首次分级聘用工作程序,由各单位根据局核定的结构比例及岗位任职条件进行初评,确定推荐人员并排序,报局审核评议。中国地震局审核通过后,各单位正式聘用。

  十二、各单位在岗位设置聘用工作完成后,专业技术人员按新岗位等级,统一从20084月起兑现岗位工资;200671日至2008331日期间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从20084月起按新岗位等级工资重新计发退休费。

  十三、本实施意见只适用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分级聘用工作。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分级聘用工作完成后,按《实施办法》等局有关文件规定,正常开展各岗位的聘用工作。

  十四、各单位应按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分级聘用办法,并报局备案后执行。各单位首次分级聘用工作应于200812月底前完成。

  十五、本实施意见由中国地震局人事教育和科技司负责解释。

  十六、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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