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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地震局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中国地震局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批复》(国人部函2007374号)的有关规定,为建立健全具有地震系统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引导和促进地震行业各类人员的职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震局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所属事业单位)。局所属事业单位中在册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管理。涉及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国地震局将围绕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要求,遵循配置科学、总量控制、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原则进行各类岗位的设置并实施。

  第四条 中国地震局按照宏观调控、分类管理的方式确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并建立指导、监督、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局所属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设置要求、基本任职条件和中国地震局核准的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设置相应的岗位并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等。坚持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在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各单位要注重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创新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六条 局所属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七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管理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

  第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针对我国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局的主体岗位为科学研究系列岗位和工程技术系列岗位。

  会计、审计等国家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

  第九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和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由所在事业单位提出申请,中国地震局批准并报人事部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一条 管理岗位等级

  (一)局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有8个岗位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现行职务对应职员系列岗位等级关系如下:

  1.厅级正职对应三级职员岗位;

  2.厅级副职对应四级职员岗位;

  3.处级正职对应五级职员岗位;

  4.处级副职对应六级职员岗位;

  5.科级正职对应七级职员岗位;

  6.科级副职对应八级职员岗位;

  7.科员对应九级职员岗位;

  8.办事员对应十级职员岗位。

  (二)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一)专业技术岗位分十三个等级。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专业技术水平和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等因素综合确定。一级岗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置和报批,二级及以下岗位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设置管理。

  第十三条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分技术工岗位(设5个等级)和普通工岗位。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与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如下:

  1.高级技师岗位对应国家通用技术工一级岗位;

  2.技师岗位对应国家通用技术工二级岗位;

  3.高级工岗位对应国家通用技术工三级岗位;

  4.中级工岗位对应国家通用技术工四级岗位;

  5.初级工岗位对应国家通用技术工五级岗位;

  6.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设置。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四条 根据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和职责,局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为:

  (一)局所属事业单位岗位总量不超过事业编制总数,其中,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

  (二)对单位小、人员少、性质特殊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由中国地震局统一综合调控。

  第十五条 根据宏观调控、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省级地震局、研究所、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分三类确定各类岗位的总量和结构比例。

  第十六条 管理岗位中,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五级、六级职员岗位总量由局根据各单位的机构、领导干部职数等因素综合核定;七级及以下职员岗位,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局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总体控制,按照各单位所属类别、实有人员比例等情况综合确定。

  第十八条 局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单位类别确定。

  第十九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60%以内。其中,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以内,由中国地震局对各单位的岗位数量进行总量调控;技术工四级及以下岗位由各单位合理确定。

第五章 岗位基本条件

  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是: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系列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详见附表1。其中:

  (一)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职员岗位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二)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中国地震局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基本任职条件。

  3.中国地震局专业技术主体系列岗位以外的专业技术岗位,其基本任职条件由各单位参照局专业技术主体系列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自行制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二十二条 对于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在试用期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或认定的资格聘用到相应级别的岗位。

  第二十三条 对引进的特别优秀的人才、做出重大创新贡献的人员以及重大项目的骨干,可进行破格聘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对兼有专业技术岗位职责要求的管理岗位,如执行专业技术系列,所聘人员应同时满足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相关任职条件。

第六章 岗位聘用程序与等级聘用

  第二十五条 局所属事业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需要,分类分级成立岗位聘用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聘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为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本单位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也不得被聘用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

  将岗位名称、等级、职责、任职条件和待遇等,按一定的程序对外公布。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除外。

  (二)竞聘上岗

  1.应聘人员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地震局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登记表》(附表2);

  2.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3.用人部门审核;

  4.岗位聘用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择优推荐聘用人选;

  5.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三)公示聘用

  1.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15日;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九条 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及结构比例进行初评,确定推荐人选,报中国地震局审核。中国地震局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正式聘用。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聘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人员,报中国地震局审核并经国家人事部核准后,用人单位正式聘用。

  第三十一条 局所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和中国地震局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在本层级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可高聘一级。

  第三十二条 岗位类别未发生变动的,所执行的工资系列不得变更;岗位类别发生变动的,可根据有关政策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系列。

  第三十三条 竞聘岗位类别发生变化时,须符合所竞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第三十四条 局所属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第七章 岗位设置审核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我局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局所属事业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局所属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中国地震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3),一并报中国地震局核准;

  (二)岗位设置方案经中国地震局核准后,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三)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四)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五)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经中国地震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局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中国地震局核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如现有人员总量与结构比例已超过中国地震局核准的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应采取低聘、自然减员、转岗分流等办法,逐步达到中国地震局核准的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第三十九条 局所属各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中国地震局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符合上述规定的,须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和审核权限,填写岗位设置变更(增设)表,报中国地震局核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局其他直属事业单位中,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参照本办法和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中国地震局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我局岗位设置工作针对各单位特点,岗位设置方案实行分类审批。

  第四十二条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本实施办法的精神,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第四十三条 已经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和本实施办法的要求以及各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职工首次确定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变更合同相应内容。

  第四十四条 岗位合同的聘期一般为35年。

  专业技术岗位中聘用的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二级岗位人员和其他系列中聘用的三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过不少于10年的岗位聘用,可签订长期岗位聘用合同(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2个聘期的,可聘用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其他签订长期岗位聘用合同的人员总量应控制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0%以内)。

  第四十五条 中国地震局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组建由党政、纪检、职工代表等人员构成的岗位聘用工作监督委员会,对本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人事教育和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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