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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日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365bet日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365bet日博国有资产管理,维护我局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我局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365bet日博防震减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地震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365bet日博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行为。

  第三条我局国有资产,是指局内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我局国有资产包括由中国地震局拨入的资产、使用各级财政购买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与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占用、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局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设在365bet日博发展与财务处,主要职责为:

  () 根据国家及中国地震局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制订我局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 负责局资产的账卡管理、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审核局新增资产的配置事项,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

  () 按审批权限,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 负责局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国有资产收益;

  () 对局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行的国有资产组织调剂工作,优化局内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公用。

  () 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和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工作。

  第八条 局纪检监察审计处职责为:

  () 负责对全局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 负责对局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 负责其他有关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工作。

  第九条各业务分管部门职责为:

  () 负责审定业务分管单位年度资产购置计划;

  () 负责组织审核业务分管单位重大资产购置论证可行性;

  第十条各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单位职责

  () 负责本单位的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

  () 负责本单位资产处置申请,编制和论证新增资产配置;

  () 建立本单位内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并报局发展与财务处审批备案。

  第三章   资产的配置和使用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为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买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 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 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第十三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应严格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局内资产的共享共用,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局发展与财务处审批后,统一调配。

  第十五条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中国地震局进行调配,具体办法按照中国地震局相关管理文件报批。

  第十六条资产价值低于20万元的资产本局内调配程序如下:

  () 拟调入或调出单位对调剂资产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调配理由,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等,调出单位提出调配申请的,应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 如设备价值高,技术复杂的,局业务主管部门应对调配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并报分管局长审核;

  () 局发展与财务处根据审核意见,办理资产过户及统计信息手续。

  第十七条各单位申请使用财政资金购置资产,超过规定限额的,按照中国地震局相关管理文件报批。

  第十八条各单位申请使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等购置资产,低于规定限额的,按下列程序报批:

  () 各单位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编制前应对本单位资产存量、使用情况、配置标准及业务发展需求进行统筹考虑;

  () 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年度购置计划;

  () 局发展与财务处向中国地震局报批全局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九条 各单位遇到不可预见事项需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申请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预算追加申请,由局发展与财务处汇总上报中国地震局审批。

  第二十条 各单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未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不得办理购置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年度购置活动无资金支付能力的,不得办理购置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及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局发展与财务处应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对全局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购置、调配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始凭证等材料送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财务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利用本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应进行风险控制,确需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单项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应报中国地震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局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批后,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应在局财务会计报告中进行专项报告。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所取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局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局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七条 局国有资产处置应分级管理,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价格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应报中国地震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局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批后,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365bet日博自行审批,并将处置结果上报中国地震局主管部门备案。其中:

  (一)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使用单位自行申请处置;

  (二)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5万元)2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使用单位申请,并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三)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使用单位申请处置,并经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业务分管局长审核;

  (四)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使用单位申请处置,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业务分管局长签署意见,由局长审核。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 申报,资产使用部门首先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 根据资产价值规模形成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 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根据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由资产、财务、审计、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形成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组,对资产处置提出建议。

  ()根据处置权限进行审批;

  ()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组根据审批意见进行资产处置;

  ()调账和局资产、财务部门根据处置批复,按规定时间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

  ()资产处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上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三十条 无偿划拨,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办理无偿划拨时,应提交申请文件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如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即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凭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调出单位公章)

  (二)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要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债权债务清单及批文;

  (三) 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四) 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对外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办理对外捐赠时,应提交申请文件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如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数额、交接程序等;

  (三) 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向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来源说明等;

  (四)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五)能够确定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办理出售、出让、转让时,应提交申请文件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如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即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凭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 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三) 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置换,是指本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行为。

  办理置换时,应提交申请文件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如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即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凭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 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三) 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四) 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 中央级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六) 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报废,是指按照规定或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办理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时,应提交申请文件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如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 能够证明盘亏、损毁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有效凭证。如购物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 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三) 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四) 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因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处置的,应提交申请文件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如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 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二) 债权或者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三) 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四) 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或者未满足报废标准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报废。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无法修复的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处置。

  第三十七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应提交申请文件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如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 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应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二)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三) 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售、出让和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九条资产进行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等处置时,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90%时,须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再进行交易。

  第四十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形成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费用等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缴入专项账户。

  第四十一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管理,保证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完整、真实。

  第四十二条 处置资产中涉及涉密资产和涉密信息存储载体的,应按相关保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应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 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 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等。

  (四) 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局新设事业单位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分立、合并、部分改制、隶属性质发生改变、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发生改变时,应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 撤销、改制、注销的事业单位,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建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进行调解或裁定。

  第四十七条 使用单位与个人发生产权纠纷的,应由使用单位提出拟处理意见,报经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按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八条 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 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四) 合并、分立、清算。

  (五) 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六)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 其他需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情况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 经批准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拨。

  (二) 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拨、置换和转让。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十一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资产清查:

  (一) 根据专项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

  (二) 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 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三条 局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信息化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统计和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应按照固定格式和内容,定期对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情况作出报告。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是编制和安排预算的依据,局财务管理部门将根据各单位实际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对各单位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局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维护其安全和完整。

  第五十七条 管理部门将对资产管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于虚报、冒领、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对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应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365bet日博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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