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8年)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2)《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2003年,省政府令第167号)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同意,并采取下列措施后,方可建设:
(一)增建抗干扰工程,确保地震监测设施发挥正常工作效能。所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拆迁地震监测设施,由地震监测设施使用单位负责办理拆迁手续,建设单位负责拆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在新的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正常开展工作满1年后,原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方可拆除;因建设工作确需提前拆除的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国务院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批准。
拆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国土、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二、申请条件
(1)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凡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电磁、振动效果,有可能对地震观测环境和地震信息传输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电力、通信、交通、矿山等建设工程项目;
(2)水利工程及地下水、地热开发利用的工程项目。
三、申报材料
(1)符合申请条件的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工程地震监测环境审查申请表》(在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3)单位组织机构码。
四、办理程序
(1)将申报材料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震局窗口;
(2)由省地震局审查该建设工程的选址是否影响地震监测设施的观测环境,并做出批复;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方式、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震局窗口电话:
(028)86948665
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电话:(028)85456534
(028)85446587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地震局办公室:(028)85448801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www.sczw.gov.cn
省地震局 : www.eqs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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